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286元,及其中新臺幣95,072元,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何嘉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00,286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何嘉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9年07月30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債務人何嘉綺,貸款期間七年(84期),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01月30月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7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現為13.49%】(證二、三)。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00,286元(其中本金95,072元,緩繳息5,21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