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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61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29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