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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李沄蓁即李婉甄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