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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
代理人
侯勝茂
一、上列
聲請人
即
債權人
聲請對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李沄蓁即李婉甄發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