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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債務人    洪淑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3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8358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