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
代 理 人 陳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55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95年11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518元,及其中新臺幣123,757元,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