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代 理 人 葉子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2.345之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47之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