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7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