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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債務人    四月美學產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2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2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