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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趙子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31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86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62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