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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411,224元,及其中新臺幣370,967元,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78計算之利息,
暨
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