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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芷沄即黃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3,91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49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1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