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即債務人因
相對人即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異議人對
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未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通知其於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7月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但異議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