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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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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施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6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施火龍前於民國93年01月2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