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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松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270元,及其中新臺幣89,328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209元,及其中新臺幣336,556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