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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潘東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9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