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明達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