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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16元,及其中新臺幣18,416元,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8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