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錦輝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周延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20,4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延陹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䂛臻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周延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42,32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延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䂛臻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