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郭錦女
一、債務人郭尚淮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6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尚淮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錦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