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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廖韻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5,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714元
廖韻嵐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
002
新臺幣193030元
廖韻嵐
自民國113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714元
廖韻嵐
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193030元
廖韻嵐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韻嵐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2,714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廖韻嵐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3,030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