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5,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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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韻嵐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2,714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廖韻嵐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3,030元,及自民國113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