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18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智明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7,18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