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謝明豪即何應賢之繼承人
謝欣穎即何應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何應賢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647元,及其中新臺幣138,970元,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