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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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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佳楠  
監  護  人  梅逸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5,99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