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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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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陸霆   
            洪鳳嬌  
一、債務人洪鳳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114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鳳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