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
洪鳳嬌
一、債務人洪鳳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114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鳳嬌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