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曾郁軒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5,165元,及其中新臺幣842,958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8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毓婷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095,16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
相對人郭毓婷於民國108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2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3年07月1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15%)。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95,165元(計息本金842,958元,緩繳息252,207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四) 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利率變動表乙份。4.
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