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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范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94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麗玲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