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世傑
一、債務人楷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3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世傑發支付命令乙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收款對帳單、貨物保管單等件,尚無法釋明
聲請人與賴世傑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