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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楷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世傑  


一、債務人楷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3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世傑發支付命令乙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收款對帳單、貨物保管單等件,尚無法釋明聲請人與賴世傑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