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8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95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93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