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繼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8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9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95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93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