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張仁傑
法定
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歐伊平清償新臺幣391,8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仁傑清償新臺幣61,89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01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