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代 理 人 陳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30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5日起至93年1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3年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56元,及其中新臺幣18,943元,自民國93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