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272元,及其中新臺幣37,498元,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123元,及其中新臺幣17,377元,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2,723元,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52,816元,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