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5,540元,及自民國93年5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