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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孫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2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19元

孫笠娟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8041元

孫笠娟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笠娟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40,311元正未給付,其中38,319元為本金;1,89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孫笠娟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80,973元正未給付,其中268,041元為本金;12,9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