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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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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文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文枝前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89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