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873元,及其中新臺幣53,581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
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準此,
兩造就利率有約定時,應依其約定利率為準。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兩造間約定信用利息利率最高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則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乙節,其就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部分無
請求權,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