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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749元

林韋伶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七

002

新臺幣75178元

林韋伶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749元

林韋伶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5178元

林韋伶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6,7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17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