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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中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2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09元
王中余



002
新臺幣22606元
王中余
自民國95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中余於93年05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