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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琇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172元,及其中新臺幣57,788元,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06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6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19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