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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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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10,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9,35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1日止
年息2.92%
001
新臺幣2,099,35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9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1日止
年息3.504%
001
新臺幣2,099,35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4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002
新臺幣2,691,28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1日止
年息2.83%
002
新臺幣2,691,28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9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1日止
年息3.396%
002
新臺幣2,691,283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4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003
新臺幣1,620,000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2.81%
003
新臺幣1,620,000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3日止
年息3.372%
003
新臺幣1,620,000元
張緯明
自民國114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1%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緯明於民國(下同)109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98,916元,其中2,190,196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1.21%,其中2,808,720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2%,借期均自109年09月21日至129年09月21日。債務人張緯明於111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20,000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0%,借期自111年08月23日至131年08月23日。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2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610號可憑,誠屬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410,636元及計算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份、個授信總約定書一份。
      二、繳款明細三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
      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610號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