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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馨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8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67元,及其中新臺幣35,752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423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