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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代  理  人  蔡玉玲律師
            蔡毓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酷斯本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87,8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劭愷連帶給付,並提出委託製作節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以為釋明。然遍觀系爭契約書之內容,僅記載陳劭愷為乙方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未見系爭契約書內提及保證人需負擔之義務,就保證範圍亦無任何約定,尚難認定陳劭愷之保證範圍,故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