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聲 請 人
蔡毓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87,8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聲請人另主張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劭愷
連帶給付,並提出委託製作節目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書)以為釋明。然遍觀系爭契約書之內容,僅記載陳劭愷為乙方負責人兼連帶
保證人,未見系爭契約書內提及保證人需負擔之義務,就保證範圍亦無任何約定,尚
難認定陳劭愷之保證範圍,故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