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095元,及其中新臺幣155,437元,自民國98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8年6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本金百分之2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