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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立揚  
            張曼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76,12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81,134元、滯納金22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