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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代  理  人  蘇耿南  
相  對  人  
債務人    柯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6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新臺幣5,1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