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蔣靜萍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紹武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94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逾期延滯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