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法西魯斯
胡玉純
一、債務人胡玉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胡玉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法西魯斯、胡玉純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