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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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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羅奕齡  
            羅富譯  
            謝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248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奕齡、謝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364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9194元
謝美智、羅奕齡、羅富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44364元
謝美智、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56萬5,1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2年09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01月25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債務人羅奕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46萬7,61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