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羅富譯
謝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248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羅奕齡、謝美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4,364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2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56萬5,1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2年09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01月25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
詎債務人羅奕齡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46萬7,61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富譯、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