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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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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務人    艾哈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6,9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459元
艾哈邁德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33526元
艾哈邁德
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3,4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3,5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