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代 理 人 李慶良
兼法定代理 楊德齡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英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72,789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245,063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727,726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