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27元,及其中新臺幣20,884元,自民國94年11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608元,及其中新臺幣99,410元,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